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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县:企业法人举报股东盗采 专家称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9-11-21 19:20 来源:法制与社会

  近期,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鑫银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银矿业公司)法人代表李欣,实名举报公司的股东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的名义,从政府部门审批出炸药,进行野蛮开采。用涂漆的方式建设假的绿化带,政府部门个别人员为企业不法股东充当保护伞,明目张胆的索贿受贿。  

  公职人员被举报索贿及徇私枉法

  李欣在举报材料中反映称,自己是承德县吸引外省市投资的投资商,前后在承德县的投资已经超过了3000万,鑫银矿业公司整体股权由北京个人投资方占75%股权和当地个人投资方占25%股权组成。由于经营理念和方式的不同,北京投资方和当地投资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分歧。原本正常的企业内部股权和管理矛盾,本可以通过双方沟通、法院调解诉讼等方式合理合法的解决。但是由于当地某些政府部门领导的介入,充当起当地股东的保护伞,至使大股东北京投资方被赶出企业。

  举报材料中称,在北京投资方初来承德县投资建厂时,当地村民进场阻止北京投资方在自己的矿山上施工,北京方的护场人员将寻衅滋事村民驱赶出场区,当时任承德县巡警大队大队长金某(现任承德县公安局环保安全大队大队长)出警后,将北京方护场人员抓起来,并对鑫银矿业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欣说, 交25万放人销案。李欣交了2万元现金、银行提现15万元、银行转账8万元,合计25万元。交款后,金某始终没有给鑫银矿业出具任何收据,后经调取银行交易凭证,发现转账的8万元是直接转到金某的银卡内(金某农 行 卡 卡 号:9559982120879007718)。

  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金某多次表示想要参与经营,北京方股东拒绝了他的要求,为了达到使北京方股东对矿山失去控制的目的,金某利用自己是公安局环安大队大队长的植物便利及权力,对鑫银矿业北京投资方委托管理的王经理参与买卖的交易物鉴定为矿产品,捏造事实,对王经理提起刑事立案,并且在案件没有落实的前提下,出具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使当事人之一的王某得以释放。后经国土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交易物进行鉴定,得出不是矿石的结论,并取消了对王经理的刑事立案,造成了北京投资方对矿山失去控制的事实。

  专家称构成职务侵占罪

  李欣举报的问题引起了相关法学专家的重视。2019年9月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国家检察官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其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于冲等专家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就鑫银矿业公司股东冯景儒及金某涉嫌的刑事犯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

  参与论证的专家们仔细推敲了本案全部事实,认真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经过深入的讨论,对需要论证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以下综合意见:

  1、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鑫银矿业公司为合法成立、仍然存续的经营实体,冯景儒、李欣等五人在鑫银矿业公司的身份分别是普通合伙人、股东。冯景儒利用身为法人和股东身份的便利, 从2017年开始,多次从厂里开采矿石,并且偷偷卖掉,所得占为己有。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见,冯景儒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2、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如下:冯景儒伙同他人多次破坏灰窑、破坏监控设备、殴打他人、用挖掘机堵路等,这些行为严重妨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可见,冯景儒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