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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虚假仲裁调解案执行,焉何…
2024-04-26 10:55 来源:一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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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虚假仲裁调解案执行,焉何八年叫不停?】案情介绍:2009年到2013年的四年间,因开发资金紧张,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孙某旺与当地从事民间高利贷者韩某香有数次大额资金借还往来。

  2015年6月,韩某香向长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治仲裁委在受理三天后,未核实事实与审查证据,便出具了长治市仲裁委(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孙某旺欠韩某香本金6331万元,利息加复息376.74万元,共计1.00984亿元。

  韩某香手持刚调解三天的仲裁调解书,即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任执行局局长裴某(后被判刑)将裕安公司的三个开发工地财产全部查封、冻结,公司账册也全部封存。九年过去了,裕安幸福城潞城工地的土地被查封,导致三百多户购房百姓至今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壶关开发区业主至今无法办理按揭,八年上访案在信访部门挂牌。八年来,长治中院组织召开了三次听证会,至今仍无下文。查封资产按当时的市场估值为5亿多元,截止现在,9年查封时间扔在延续。

  虚假仲裁调解得以发现,源于此民间借贷的其他案外人。2015年9月,以冯某卫为代表的11名案外人,同时也是孙某旺的债权人,共同向长治中院提出不予执行长治市仲裁委(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异议申请。

  长治中院经审查后发现,据以执行的仲裁调解书完全是个假文书,不仅证据造假,程序违法,而且是在债务人完全偿还之后的再次调解。

  经过听证证实,裕安公司在2015年仲裁前,已经偿还了欠款和利息。听证中,裕安公司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汇票40笔,现金支付14笔,仅利息就支付过3700多万的书证。长治中院提交审委会讨论后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6)晋04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该案为虚假仲裁调解,裁定不予执行长治市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 0038 号调解书。但裁定书被当时的局长裴某把持,一直未行送达。

  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由辖区中级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异议不执行的,须报请高级法院核准,不得自行终止执行,这是2018年的司法解释。为维护11个案外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治中院将不予执行的结论向山西高院报告,希望得到高级法院核准。

  11个案外人和被申请人理由有四:一、执行会伤及他们11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孙某旺所在的裕安公司仲裁调解达成之前已经偿还了韩某香1个多亿的本利,也就是说,孙已经全部偿还了债务,欠款数字如有出入也是计算上的误差,已不再欠账;三、仲裁没有审查证据,也没有当庭质证的过程,甚至没有答辩,调解虚假、证据造假,不能执行,再次调解属于重复计算;四、韩某香放高利贷利息已达到本金的51%,行为违法,应以非法经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11日,山西高院经审查之后不批准长治中院的请示报告,不同意停止执行,理由是仲裁调解“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报告一上一下就花去了两年多时间。之后,长治中院二次听证,二次审委会讨论,2020年11月,再次形成报告继续上报山西高院,但其结果和上次并无二致。11个案外人也在这八年时间不停向长治中院、山西高院及执行局申诉均无果。

  长治中院第三次审理后仍然认为:不予执行长治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0038 号调解书,并再次给山西高院报核请示,至今无下文。

  法律分析:法律有明确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应当等于或大于被执行财产,但查封财产超过被执行财产的十倍还不止,就属于超标的查封,对此,最高法院的命令是禁止的。财产查封之后,土地也相应予以查封,土地不是无价的,最高法院和国土部等几部门专门下达司法解释。限定的时间为三年,之后的查封只能是减半。八年中,长治中院是如何查封下去的?

  因程序要求,长治中院三次向省高院报核,两次驳回,第三次又报。这样一起完全造假的仲裁调解执行案,山西高院两次以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核准。难道要将假案进行到底?假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那什么样的假才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呢?

  代理张律师表示:“韩某香的年利息高达900多万之巨,法律限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当年央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也就是年利息在二到三分之间为合法。而韩某香的高利贷利息是国家限定最高利息的50倍。”

  韩某香多年来从事高利贷业务,从他手里借高利贷的不在少数。孙某旺在偿还了1亿多后仍然要偿还一个亿,利息高达51%。依照法律规定,该行为触犯刑法225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起审查了八年的仲裁执行案,从开始就依照法定程序被认定是假案,而且报告中也一再申明是虚假仲裁。然而,一边向上申请不执行假仲裁,一边强制措施的丝毫不减。这难道是要将假案进行到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