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精神,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2021年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试点答辩评审工作。经渔港经济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和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拟确定15个项目作为202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渔港经济区试点。现将试点名单公示如下。
1.河北省唐山市渔港经济区
2.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渔港经济区
3.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渔港经济区
4.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渔港经济区
5.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渔港经济区
6.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渔港经济区
7.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渔港经济区
8.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渔港经济区
9.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渔港经济区
10.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渔港经济区
1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渔港经济区
12.大连市金普新区渔港经济区
13.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渔港经济区
14.宁波市象山县渔港经济区
15.厦门市渔港经济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下午17:00前,实名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并提供证明材料。
联系电话:010-59192941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