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决定对进口、经营、使用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优化监管措施,提高服务效能,保障产业供应链,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γ-丁内酯含量低于60%(含)的光刻胶、聚酰亚胺取向液、稀释剂、感光液、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免于办理进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二、γ-丁内酯含量低于20%(含)的打印墨水(含清洗墨盒等耗材),免于办理进出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经营、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三、相关企业要提高禁毒守法自律意识与合规能力,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做好上述产品的进出口、出入库、存储、生产耗用、报废等相关管理工作,建立有关台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坚持诚信经营,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γ-丁内酯易制毒化学品含量,自觉履行进出口管制责任和义务。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监管,强化对进出口、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严防流入非法渠道,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管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