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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尧县:相关部门岂可乱作为
2021-10-09 17:16 来源:神州法制网

  近日,我们收到了来自河北省隆尧县的一位名叫张晓栋读者的求助信,信中反映内容让我们大吃一惊,我们不敢也不愿相信这是真事。经研究,我们决定原文刊登此信,请有关部门及读者关注并调查此事。

  

  举报信内容:

  尊敬的各级各位领导,

  我叫张晓栋,是邢台涵鸿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

  事情1、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魏家庄镇政府违法执法实施断电,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没人理会(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事情经过:2021年3月13日,被告隆尧县魏家庄镇人民政府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委托魏家庄村村干部将原告厂区供电设备拉闸断电,并粘贴了加盖被告公章的封条。在此期间,魏家庄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志山野蛮蹬踹原告厂区大门,明显超出合理行政的范围,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事情2、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我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同时又给国网河北电力有限公司隆尧县供电分公司下达了给我公司进行断电措施的函、本公司在申请复议阶段、2021年8月3日又一次下达处罚决定书;邢台市林业局于2021年8月25日予以受理。在这断电期间给公司造成损失没人理会;

  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隆自然执罚字:(2021)林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对申请人处以罚款61560元;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并在该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可向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2021年7月30日申请人向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后,被该机关告知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该机关的受理范围。2021年8月3日申请人又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林2-1号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作出的两次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以及严重的程序违法,依法均应撤销。

  首先,被申请人曾于2020年3月9日针对案涉土地建厂情况向申请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程胜芳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告知书中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收到该听证告知书后依据告知书中所列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应整改,将案涉土地上所建的厂房推平,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才重新建厂经营,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在2020年3月9日针对案涉土地建厂情况就下达过处罚听证告知书,现又针对同一土地上建厂行为,下达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却完全不同。被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违反的法律条款,而不应当在申请人依据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整改后又二次告知申请人的建厂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作出的听证告知书后,按照法律规定,向隆尧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了立项申请与相关材料,2020年3月18日,隆尧县行政审批局做出隆批投资(2020)73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申请人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备案批准,取得了备案批文后才依法建厂,属于合法企业。且2020年5月20日,隆尧县魏家庄镇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也向申请人出具了合法占地证明,证明案涉工厂土地使用权归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程胜芳所有,从事机械制造属于合法占地,2020年5月27日,隆尧县魏家庄镇人民政府出具选址意见,证明申请人的选址符合魏家庄镇的整体规划,不属于“散乱污”关停企业,列入了魏家庄镇企业名单,同时,申请人也取得了环评等多项合规手续的竣工验收,根据被申请人第一次听证告知书的内容也可以得知,申请人在获得上述手续后重新建设的机械厂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建厂违反法律规定系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此外,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2021)林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的被处罚人名称为:“邢台市涵鸿建筑有限公司”,而申请人的名称为“邢台市涵鸿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同时,被申请人在2021年8月3日作出的(2021)林2-1号处罚决定书。是依据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对申请人作出的与林2号处罚完全相同的处罚决定书,属于二次处罚,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两次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告知的复议机关均错误,依法均应当撤销。

  

  最后,隆尧县行政审批局是代隆尧县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审批权的有权机关,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隆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取得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且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视为同意。”因此,申请人的项目核准机关为隆尧县行政审批局,行业管理部门即使有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但其未在申请人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应当视为同意,申请人的项目合法合规,不能因被申请人的不合规行为,导致申请人投资项目在取得政府备案信息后,认定为违建,这是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导致政府的备案批文作废,复议机关应当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求助人:张晓栋

  2021年10月8日

  来源:http://www.bangyuanlaw.com/shandong/2021/1009/14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