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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判成“糊涂案”——大同中院是彰显法律正义还是做了“葫芦僧”?(2)
2021-06-16 12:16 来源:华夏小康网

  项某伟与浩海公司双方在2013年9月26 日所签《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借款本金为 2000 万元,《房屋回购协议书》约定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前付清回购款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以月息1.2%计算期间利息。项某伟主张以 2501万元计算所欠本息总额,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项某伟提供了其与项立军的手机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及通话记录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催要欠款的事实。

  2019年6月13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项某伟借款本金及利息 2501 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50元,由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至此,一桩清晰明了的借贷纠纷案本应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然而,“猫有猫道,鼠有鼠道”,眼看“欺诈梦”即将破碎的浩海公司再次使出无赖招数,于2020年7月8日,反诉债权人项某伟,辩称∶ 一、确认双方于 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判令项某伟协助原告办理撤销网签备案登记。

  关于浩海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于 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初审人民法院认为,浩海公司与项某伟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所作担保的表意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因此上述合同应为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关于浩海公司要求被告项某伟协助原告办理撤销网签备案登记的请求,平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是为原、被告之间借贷所作的担保,应为有效。2020年12月23日,平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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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30日,大同中院判决浩海公司与项某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021年,浩海公司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诉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021年4月30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僧”粉墨登场,开启“葫芦案”的枉法判决:一、撤销平城区人民法院( 2020)晋 0213 民初 2707号民事判决;二、浩海公司与项某伟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001970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为终审判决。把一场清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给被判成了“糊涂案”,直接导致受害人项某伟无法继续追讨欠款。

  有法律界人士称:在我国实行房产买卖“网签”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时间差进行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套取银行贷款和购房客户房款,保护购房人实现权利的重要手段。而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惩治罪犯、坚持公正司法,守护公平正义的国家重要司法机关。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存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完全可以说是在戏弄民众和国家宪法。他的判决“糊涂”中不乏“高明”,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不出什么不妥住处,巧妙地规避了“枉法”这一事实的帽子;同时为老赖欠债不还债找到理由、坐实了口实,把一桩简单、清晰的借贷案子搞得似是而非,把一潭清水搅浑,让受害人项某伟追讨无门。这样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立法的本意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