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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判成“糊涂案”——大同中院是彰显法律正义还是做了“葫芦僧”?
2021-06-16 12:16 来源:华夏小康网

  一桩简单明了的民间借贷案,一审债权人胜诉,二审却被大同中院法官否认重要证据的合法性,做了“葫芦僧”,判了糊涂案,导致债权人无法讨还被欺诈的两千多万巨额资金。大同法院高存慧法官的判决是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保护老赖欠债人,助长了社会上欺诈、失信、逃债、耍赖等邪恶风气的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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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伟与浩海公司签订的《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近日,我编辑部接到群众紧急求助反映称:“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海公司)欠项某伟个人本息共计2501万元,在多次催促后仍未偿还欠款,无奈走向法庭,但在二审阶段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处:浩海公司与项某伟签订的《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所作担保的依据为无效。”把一场清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给判成了“糊涂案”,直接导致受害人项某伟无法继续追讨欠款。

  据了解,2012年6月25日,浩海公司向项某伟个人借款1100万元、2012年8月31日浩海公司向其借款500万元,2012年11月28日浩海公司又向其借款 500 万元,以尾数为0749的银行卡向浩海公司的代理人项立军、刘彩琴名下,合计 2100 万元(有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4份、名下银行卡流水1份)。其后,因浩海公司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于2013年9月 26日,项某伟与浩海公司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借款中的 100 万元抵顶了他人债权。合同约定由项某伟以 2000.61万元(出借款)价格购买浩海公司位于大同市魏都大道(红星美凯龙7层)7961.04平米商品房,用以抵顶借款及利息并办理了网签。同日,浩海公司又与项某伟签订了《房屋回购协议书》《补充协议》各一份,并有《承诺函》、浩海公司浩政【2012】012号股东会议纪要,协议约定由浩海公司在 6 个月内以同样价格回购项某伟购买的商品房,其后浩海公司只支付了项某伟 300 万元及混凝土抵债 243.182万元。至今,浩海公司既没有履行回购义务,也没有还本付息(有短息记录、通话录音及通话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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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13日,大同中院判决浩海公司依法偿还项某伟本金及利息 2501 万元

  无奈之下,受害人项某伟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浩海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2501万元。经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且认定事实∶双方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对前期债权数额予以确认,项某伟主张以2013年9月26日作为债权到期日,以年息24%核算借期内未付利息,所以浩海公司实际欠项某伟借款之日起至 2013年 9 月26 日的借期内利息 4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