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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04-13 10:51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有关部署安排,聚焦关键环节,紧盯突出问题,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重点货运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较差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拥有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重型货车营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深入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确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安全考核并合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是否一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是否落实封闭等管理要求。

  二、强化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监管

  针对道路货运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实操能力不强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监管,严格审查从业资格证件,确保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取得类别为“剧毒化学品运输” 或“爆炸品运输”的从业资格证。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驾驶员是否熟悉所承运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掌握罐体设备及应急防护器材使用方法。同时,要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1〕679号)普及应用工作,强化重型货车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防御性驾驶和应急驾驶培训,切实提升驾驶员对恶劣天气、车辆爆胎、路面湿滑、制动失效、车辆自燃等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重型货车本质安全管理

  针对江苏盐城“4•4”、青海海北“3•11”事故暴露出的轮胎脱落、制动失效等车辆技术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重型货车安全技术管理,全面落实《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有关要求,严格核查重型货车相关参数配置,从严把好车辆入口关,严防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同时,要督促重型货车营运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制度,规范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车辆转向、制动、轮胎等关键部件齐全有效、状况良好,严防车辆“带病”运行。

  四、强化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

  针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壁厚不达标、关键安全附件缺失、“大罐小标”、跑冒滴漏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交运发〔2021〕35号)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常压罐车治理工作。为常压罐车配发或换发《道路运输证》时,要严格核验罐体检验机构是否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1379号)范围。同时,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要求委托开展常压罐车罐体检验,不得以车辆不到场检验、仅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方式违规获取罐体检验报告。发现检验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五、强化危险货物运输源头安全监管

  针对非法托运、违规充装危险货物等行为导致的安全风险传导至运输环节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推动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托运清单、妥善包装以及充装(装载)环节“五必查”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托运、充装或者装载;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包装容器损坏或者泄露、罐体关闭装置未处于关闭状态的,不得交付运输。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涉嫌未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及时抄告应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