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测网络。建立国家级、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测网络,将疾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生物安全和病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纳入网络实验室。建立网络实验室报告病原清单,及时报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中重要病原微生物以及新发突发、重大变异病原微生物。明确报告职责,畅通报告渠道,规范报告内容、时限和复核确认程序,强化实验室检测与临床检验、传染病监测、疫情应急处置等的业务协同。
(四)建立病媒生物、宿主动物和环境相关风险因素监测网络。疾控部门建立国家级、省级监测站点网络,开展病媒生物生态学、抗药性以及病原携带等风险因素监测,配合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开展宿主动物、病媒生物、外环境等传染病风险因素监测。根据需要,在城市生活污水和入境航空器污水中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境外输入传染病等病原监测。
(五)构建行业协同风险监测。相关行业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协同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相关异常情况。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感染监测;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和幼儿园开展晨检、因病缺勤登记等健康监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民政部门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开展健康监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海关开展入境人员检疫和口岸病媒生物监测;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开展动物源性传染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网信、移民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出入境人员数量、环境、气象等风险因素监测。根据防控需要,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高风险从业人员、公共服务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各级疾控机构定期开展汇总分析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