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督促各地优化权责配置和财力格局;适度强化部分领域省级财政事权,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规范省以下财政收入划分,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区域间财力差异。同时,加强对各省改革方案的指导,推动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做实县级“三保”保障。
(三)基层“三保”责任链条进一步夯实压紧。
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的原则,压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责任,省级财政部门对建制县财政运行负主要责任,地级市对市辖区的财政运行负主要责任,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等全链条制度安排,特别是对部分财政运行紧平衡的县区,要求加强基层“三保”支出预算审核及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可能存在的风险,将基层“三保”责任一贯到底。中央财政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始终督促地方加强预算管理,要求地方将“三保”作为预算安排的重点,坚决防范基层“三保”风险。
(四)强化地方财政运行监测预警。
完善地方财政运行监测机制,依托地方财政运行监测系统对地方财政运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及时发现处置地方财政运行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运用全国重点县区库款保障监测预警机制、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与重点监测县区联系点制度等,分类管理,重点监测。研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运行监测机制的指标设置和预警体系,提升地方财政运行监测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八、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开好“前门”、严堵“后门”,持续较大规模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制度体系,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一)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全年安排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限额7200亿元,与上年持平。适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新增专项债务限额38000亿元,比上年增加1500亿元。同时,研究适当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支持地方正常融资需求,推动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
(二)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
上半年,指导各地发行新增一般债券4344亿元,完成全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的60.3%;发行用于项目建设的新增专项债券21721亿元,完成全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7.2%。此外,指导各地发行再融资债券16328亿元。
(三)积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各类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严格执行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全面压实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严格查处问责违法举债行为。
九、管好用好财政资金,财政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按照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要求,坚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一体推进,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夯实财政管理基础,不断提升财政治理水平,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